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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宗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宗发,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秦宗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宗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19时40分,被告人秦宗发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无为县无仓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无仓路高架桥路段处时,与迎面驶来的储某驾驶的皖BR5X**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秦宗发、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乘坐人陈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勘查后,在无为县人民医院发现被告人秦宗发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查获。经认定,被告��秦宗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秦宗发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2017年3月10日,被害人储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秦宗发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秦宗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储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秦宗发的供述,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宗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宗发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宗发驾驶证有效期至2006年12月4��,现为注销状态,视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在本起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宗发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宗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