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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591苏州鑫客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鑫客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591号原告苏州鑫客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市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海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悠,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刚,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聚明路209号1号车间、2号车间。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原告苏州鑫客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鑫客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鑫客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