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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武与汉中康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汉中康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40号原告:李武,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告:汉中康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康军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武诉被告汉中康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武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武负担。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