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小娟与赵东高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1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东高,齐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高,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小娟,户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居住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赵东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东高上诉称,其户籍地为浙江省平阳县,且广州市白云区不是其常住地,为方便应诉,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借款收据》、《还款协议》显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广州市流动人员详细信息》显示,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7日登记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湴社区,至今尚未注销,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在白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视为其住所地位于本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