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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岭杨智栋与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岭,杨智栋,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847号原告:杨岭,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里,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智栋,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里,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红叶路8号锦上华庭17幢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690102。法定代表人:陈珠成。原告杨岭、杨智栋与被告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岭、杨智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岭、杨智栋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岭、杨智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岭、杨智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