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师仁和与张同高、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仁和,张同高,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仁和,男,1960年6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张同高,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梅,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师仁和与张同高、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同高、王梅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