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果秀川、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果秀川,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334号申请执行人:果秀川,女,1965年5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达中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47217���法定代表人庞青年。申请执行人果秀川与被执行人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03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3013.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3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