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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王创焕,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208号申请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薄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进,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王创焕,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创焕,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76521893P。法定代表人:邓卫平,董事长。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申请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王创焕、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王创焕、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67万元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王创焕、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67万元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兰幼清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