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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立华与庄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华,庄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187号原告:许立华,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超,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金山,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仪征市大庆南路251号。负责人:刘社刚,总经理。原告许立华与被告庄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许立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立华负担。审判员  周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