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张祺与张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张祺,张语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947号原告:江张祺被告:张语花江张祺与张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张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张祺以与张语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江张祺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张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张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