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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前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97号被执行人:张前进,男,199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前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36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前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前进于2015年11月23日自动缴纳罚金一千元,余款二千元未能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前进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前进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张前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张前进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36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张前进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