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与吴桂香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苏东庆,负责人。被申请人吴桂香,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与吴桂香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吴桂香名下的兴房权兴隆镇字第XXX号楼房一幢、兴变国用字(2008)第XXX号国有土地一宗。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于二0一七年五月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与吴桂香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吴桂香名下的兴房权兴隆镇字第XXX号楼房一幢、兴变国用字(2008)第XXX号国有土地一宗已经被他人查封在先。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的查封属轮候查封,不能实现申请人的目的。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桂香名下的兴房权兴隆镇字第XXX号楼房一幢、兴变国用字(2008)第XXX号国有土地一宗的查封。案件保全费5,000.00元,退回申请人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本裁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