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家逊与伦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逊,伦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逊被执行人:伦立新本院在执行王家逊与伦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伦立新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家逊借款148000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回国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