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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迎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迎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994号之一原告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89256-7。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与金明东街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翟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马迎新,男,回族,1986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迎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迎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迎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968元,保全费2245元,总计5213元,由原告开封市五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