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章与被告刘万英、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章,刘万英,关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8189号原告:王明章,男,汉族,195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万英,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小黑台子村黑龙豆制品厂。被告:关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实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章与被告刘万英、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泉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