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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章与被告刘万英、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章,刘万英,关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8189号原告:王明章,男,汉族,195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万英,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小黑台子村黑龙豆制品厂。被告:关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实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章与被告刘万英、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泉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