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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玉华与季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华,季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华,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季晓平,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朱玉华与季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季晓平归还申请执行人朱玉华借款15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于2019年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15000元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还应加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申请执行人朱玉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季晓平银行存款519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1080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培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