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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家爽、徐金珠等与邓秀花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爽,徐金珠,邓秀花,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949号原告:陈家爽,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霞浦县。原告:徐金珠,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霞浦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惠清,女,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霞浦县,系原告的儿媳。被告:邓秀花,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霞浦县,系东方伟业4幢2001室业主。被告: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361号东方伟业3号楼物业部。负责人陈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家爽、徐金珠诉被告邓秀花、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爽、徐金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惠清,被告邓秀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家爽、徐金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邓秀花将松港街道太康路361号东方伟业4幢2001室入户门改为向内开,消除影响邻里通行及消防安全隐患;2.判令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督促邓秀花履行以上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邓秀花负担。事实和理由: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于2001年8月构建松港街道太康路361号东方伟业4幢房产,根据当时主管部分设计图纸,各楼层入门正门均设定向内开。房产构建落成后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统一将入户正门改为向外开,其和邓秀花购置的东方伟业4幢2001、2002室均属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构建的房产。其和邓秀花交房入住后成为邻里,双方在生活过程对入户正门向外开均存在相互出入影响,尤其是消防栓及配电箱设在邓秀花2001室旁边,邓秀花打开入户正门时必将消防栓及配电箱遮挡,明显对住户和邻里生活通行、消防安全带来严重影响。2016年7月,邓秀花以其2002室入户门向外开影响其通行为由诉至法院,(2016)闽0921民初2149号判决书已作出判决,要求其“入户正门向外开应改为向内开”。但是,邓秀花与其系邻里,房产来源一致,邓秀花2001室入户门仍向外开,同样对其以及邻里通行及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综上事实,该邻里纠纷,均属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违背建设图纸所导致的结果,请求依法支持诉请。邓秀花辩称,1、对商品房设计图纸其不清楚,但房地产商提供的商品房使用说明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均明确其2001室居东房屋交房时大门就是往外开的,根本没有更改过;而陈家爽、徐金珠交房时原本门是往内开的,是其自行更改成往外开的,确实影响通行;2、其房屋门往外开,系由东往西并不影响陈家爽、徐金珠的通行生活及消防安全。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陈家爽、徐金珠与邓秀花系邻居,陈家爽、徐金珠购置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361号东方伟业4幢2002室(居中),邓秀花购置太康路361号东方伟业4幢2001室(居东)。交房时2002室正门是往内开的,陈家爽、徐金珠装修时正门改为往外开。2001室交房时正门是往外开的。2016年7月,邓秀花以陈家爽、徐金珠2002室入户门向外开,影响其通行为由诉至法院,本院(2016)闽0921民初2149号判决书已判决陈家爽、徐金珠履行“入户正门向外开应改为向内开”的义务。2017年3月14日陈家爽、徐金珠诉讼法院,要求邓秀花根据设计方案2001室门大门往外开改为往里开。本院认为,邓秀花购置的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361号东方伟业4幢2001室,根据该商品房使用说明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交房时正门是往外开的,2001室居东,邓秀花房屋大门的设置系由开发商设计提供的,其并未改装,对此没有过错,且不影响陈家爽、徐金珠的通行。另陈家爽、徐金珠主张认为邓秀花打开入户正门时必将消防栓及配电箱遮挡,对消防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该主张依据不足。陈家爽、徐金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家爽、徐金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陈家爽、徐金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康玲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