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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桂芝,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北城隍庙商城A区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銮,该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桂芝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号楼×室(产权证号:××)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李凤雷、王真提供其位于宿州市东坪路××小区××室(产权证号:××)房屋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桂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李凤雷、王真位于宿州市东坪路××小区××室(产权证号:××)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桂芝申请解除上述房屋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李凤雷、王真位于宿州市东坪路××小区××室(产权证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