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建民、陈晋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民,陈晋生,宋英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民,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证件号码130404196507281512。被执行人陈晋生被执行人宋英奎,地址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任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