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珍与被告泸州市油漆厂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珍,泸州市油漆厂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284号原告:李永珍,女,汉族,1950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樑,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油漆厂。住所地:泸州市茜草坝。法定代表人:喻树成,厂长。原告李永珍与被告泸州市油漆厂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珍承担。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洪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