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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德惠与齐延革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惠,齐延革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416号原告:杨德惠,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萍,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推荐单位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被告:齐延革,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杨德惠诉被告齐延革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晓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和人民陪审员张红帆、吴延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萍、被告齐延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将其注册登录的微信公众号lntubu还给原告;2、要求被告登报及在辽宁徒步网及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承认窃用事实;3、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元;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辽宁徒步网站站长,并于2013年8月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注册,成为lntubu域名注册人,而被告是原告网站的副站长,是因为被告熟知网络操作,该网站成立后,辽宁徒步网在辽宁地区每周组织户外活动等受到广大户外爱好者的一致认同和好评,注册人数达到三万余人,因此在2015年初原告委托熟知网络操作的被告建立了辽宁徒步网公众微信平台,以便发布活动信息和报名参加活动,而该公众微信平台加入的人数也多达三千多人。2016年10月份被告为己私利离开了辽宁徒步队自办沈阳户外运动网,并擅自将辽宁徒步网微信公众平台密码改掉,致使原告辽宁徒步网无法发布活动信息等,使在该平台注册的三千多人无法看到辽宁徒步网发布的活动公告。而最为恶劣的行为是被告将其电话号登录的微信公众平台占为己有,并在此平台发布其自办的沈阳户外活动网的活动信息,这严重侵害辽宁徒步网的合法权益及辽宁徒步网的信誉度,原告发现后及网站管理员曾多次找到被告,让其将平台还给辽宁徒步队,但其态度蛮横,无奈原告为维护辽宁徒步网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具体哪种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原告本人表示说不太明白。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侵害原告的注册网站的名称,侵害了原告的域名注册专用权。被告齐延革辨称:1、原告所诉被告所侵权的辽宁徒步网无法证明为被告专属;2、原告所诉被告所侵权的lntubu微信公众号为被告个人申请,被告个人有完全支配权,且按照腾讯公司规定,不得转让;3、被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域名注册权,微信公众号不是域名,微信公众号只是微信上的一个功能,不是软件也不是域名。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告帮助原告进行网络操作成为lntubu的域名注册人,被告本人申请了lntubu微信公众号,双方在运用网络组织户外活动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现在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但被告关于具体哪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说不清楚,没有适格和明确的主张,故原告的起诉缺乏实质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德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晓葵人民陪审员  张红帆人民陪审员  吴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立娟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