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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云生与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生,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董云生,男,汉族,职业工人,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有路,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申请人楼房办理土地使用证。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调查发现申请人董云生所买被执行人的楼房,整楼盘因其他原因都办不了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李 凤 君审判员 ��德峰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慧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