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杨正国、杨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杨正国,杨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161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桥南。法定代表人:管长华,理事长。被告:杨正国,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杨正军,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杨正国、杨正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未按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为华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