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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俊、贾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俊,贾国峰,王峰,贾玉亭,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660号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理事长。诉讼代理人:郭锐,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受权)被告:李光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邓州市。被告:贾国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5日,住邓州市西城区。被告:王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8日,住邓州市。被告:贾玉亭,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5日,住邓州市。被告:王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4日,住邓州市。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光俊等五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光俊经公告传唤,其他四被告经传票传唤,逾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李光俊由被告贾国峰、王峰、贾玉亭、王伟担保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约定期限三年,月利率为9.3‰,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光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光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其他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2、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3、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4、借款借据及存、取款凭条各一份。5、借款人及其配偶承诺书各一份。6、担保承诺书四份及其他担保贷款档案。以上用于证明被告李光俊向原告借款并由其他被告担保的事实。五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相关部门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6,系书证,均有原、被告双方均签字或盖章,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亦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2月8日,被告李光俊由被告贾国峰、王峰、贾玉亭、王伟担保在原告邓州市农村作用合作联社下属分支机构湍河信用社借款250000元,并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8日,该期限内最高借款金额为250000元,月利率为9.3‰,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利息。同时,被告贾国峰、王峰、贾玉亭、王伟也同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光俊仅付息至2012年12月28日,借款本金及余息未付,故原告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光俊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贾国峰、王峰、贾玉亭、王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五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借贷担保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合同、借据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光俊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实属不当,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贾国峰、王峰、贾玉亭、王伟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光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8日按月利率9.3‰计付,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13.95‰计付)。二、被告贾国峰、王峰、贾玉亭、王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温 舰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金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