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邹军、宋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邹军,宋佩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587号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春祥,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宋佩杰,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公司员工。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军、被告宋佩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军、被告宋佩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