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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峰与冉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冉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55号原告:高峰,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冉术兵,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高峰与被告冉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术兵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高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