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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威云与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和顺店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云,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和顺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043号申请人:王威云。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和顺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有亮,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王威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和顺店村民委员会于毕克齐镇政府经营管理站的账户存款627760元。于亮以座落于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金川新城商住××区,房产证号蒙土默特左旗第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威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和顺���村民委员会于毕克齐镇政府经营管理站的账户存款627760元,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3660元,由申请人王威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