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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慎涛与陈红奎、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慎涛,陈红奎,刘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68号原告于慎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红奎,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霞,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慎涛与被告陈红奎、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豫L×××××号普通货车一辆,价值约贰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L×××××号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