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慎涛与陈红奎、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慎涛,陈红奎,刘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68号原告于慎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红奎,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霞,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慎涛与被告陈红奎、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豫L×××××号普通货车一辆,价值约贰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L×××××号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