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737朱化剑与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化剑,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化剑,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旭,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环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项逢保,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化剑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化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芳远审 判 员 庄业富审 判 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笑书 记 员 石 敏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