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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若羌县总工会与袁小会、徐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羌县总工会,袁小会,徐勇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239号原告:若羌县总工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系该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吐拉汉·依明,女,维吾尔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系若羌县总工会出纳,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袁小会,女,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徐勇强,男,蒙古族,1983年2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原告若羌县总工会诉被告袁小会、徐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若羌县总工会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若羌县总工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羌县总工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若羌县总工会承担。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