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宋桐、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桐,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淄博靖奥经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梅,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拥军,董事长。上诉人宋桐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 康审判员 李灵福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