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利君康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利君康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13号申请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港保税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l单元一38)。法定代表人:王琨。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康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姚村飞机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唐振林。被申请人: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大厦B座24层。法定代表人:吕星炜。申请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康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936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全损害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康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15936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金清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