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正言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言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44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正言,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辩护人薛丽,上海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正言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正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正言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正言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事故车辆勘估表、技术勘验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0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正言酒后伙同他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XXX弄XXX号附近,因琐事砸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窗玻璃,被害人张某某闻讯赶至上述地点后,被告人刘正言等人又对被害人张某某拳打脚踢并砸坏被害人张某某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打致左侧五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右顶部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定,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价格为人民币730元,苹果牌iPhone6S手机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648元。被告人刘正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正言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刘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正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刘正言辩称,其仅打了被害人的脸,且其知道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系自首,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正言仅打了被害人脸部,应负次要责任,且刘正言构成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正言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正言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分别证实,上诉人刘正言伙同他人共同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诉人刘正言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继续追打被害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上诉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后果、如实供述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玮审 判 员 袁 婷代理审判员 周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