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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骅市坤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坤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195号原告:黄骅市坤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黄骅市吕桥镇信诺立兴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92477389C。负责人:李东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西路市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80974029XE。负责人:辛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延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骅市坤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腾石油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坤腾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货损款共计731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辩称:原告方提供保单证明投保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及本案适格原告主体,我方要求核实事故发生经过、承保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驾驶人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等。在核实本案不存在免责情形的前提下,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性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依法依责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等间接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郑树新驾驶冀J×××××、冀JL51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8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5KM+15KM处时,与对向不明车辆碰撞,郑树新采取紧急制动被后方李某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碰撞,致李某、孙某受伤、三方车辆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不明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另查:黄骅坤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以沧州临港和谐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对JR0051冀JL51挂号重型半挂车所装载货物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投有货物责任保险,理赔限额为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事项中,本院予以确认的部分是:货损68063元(证据是车损公估报告,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对该损失事项及数额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交该报告存在瑕疵或程序违法的证据和预交鉴定费,应认定放弃该项请求,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货损鉴定费5100元(证据是公估费收费发票);上列应予确认的损失合计为73163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应对原告坤腾石油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在原告坤腾石油公司所投相关险种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73163元。被告履行上述赔付义务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在原告黄骅市坤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以沧州临港和谐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对JR0051冀JL51挂号重型半挂车所投相关险种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黄骅市坤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73163元。上列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