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永兵与周友贵、周辉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兵,周友贵,周辉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117号原告:罗永兵,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举,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友贵,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杰、吕驰(实习),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罗永兵与被告周友贵、周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永兵负担。审 判 员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