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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诉陈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陈家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浦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夏蔚瑶,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0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徐汇区,双方通过物流发货,送至被上诉人即买房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整个买卖合同的交易过程与上海市徐汇区没有关联,故上诉人认为,约定的地点与买卖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关联性,该约定应属无效。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已签订的《联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协议选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且在该合同中上诉人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XX路XX号,约定管辖明确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