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701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金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立案之日为14个月,计算6%资金占用费为0.14万元(实际资金占用费计算至被告还本付息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8日,被告称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使用10日就归还,原告出于朋友情面借给被告2万元现金。但至约定的还款日期后,被告推脱不还,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吴某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8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2015年12月28日前归还。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某现金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于2015年12月28日归还。原告陈述,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所作陈述,能够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未偿还的事实,该借款被告应当偿还。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14个月(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3月3日),利息为0.14万元,另要求自2017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0.14万元,并自2017年3月4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