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宝元等与吉林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元,长春市西中华药店,吉林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元,男,汉族,1960年4月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西中华药店,住所地长春市西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大学,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元,该校校长。上诉人王宝元、长春市西中华药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宝元、长春市西中华药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宝元、长春市西中华药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宝元、长春市西中华药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王宝元、长春市西中华药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心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