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晨与石俊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晨,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彭晨。被执行人石俊。申请执行人彭晨与被执行人石俊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58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石俊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执行拘留期间,申请人彭晨与被执行人石俊达成和解协议,在2017年5月10日前搬离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中段鑫龙天然居二期第5幢1单元8层10803号房屋,故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石俊解除拘留,被执行人石俊按期限已搬离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中段鑫龙天然居二期第5幢1单元8层10803号房屋,并将案款及执行费全部交清,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决如下:(2017)陕0113执恢16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