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丽与陶美玲、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善果养老照料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陶美玲,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善果养老照料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1775号原告:杨丽,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陶美玲,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善果养老照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报国寺西夹道*号。法定代表人:陶美玲,院长。原告杨丽与被告陶美玲、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善果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善果养老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被告陶美玲、被告善果养老中心法定代表人陶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陶美玲、善果养老中心偿还杨丽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陶美玲、善果养老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陶美玲向杨丽借款40万元整,并写下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5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经过双方协商,陶美玲与善果养老中心共同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自2016年6月起,每月还款5万元,此计划书有陶美玲签名并盖有善果养老中心的公章,但至今陶美玲与善果养老中心尚未归还任何借款。被告陶美玲、被告善果养老中心共同辩称:认可杨丽起诉的事实及金额,陶美玲确实于2014年8月份向杨丽借款40万元用于善果养老中心的生产经营,同意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陶美玲向杨丽借款40万元用于善果养老中心的生产经营。2016年1月25日,陶美玲向杨丽出具借条,载明陶美玲2014年8月份向杨丽借款40万元,于2016年5月25日归还。若无法按时归还,届时另作协商。2016年5月27日,陶美玲出具还款计划,载明陶美玲2014年8月借杨丽人民币40万元整,约定于2016年5月25日还款。因资金紧张,到时不能按时还款,现陶美玲与杨丽协商,从新订立还款计划如下:2016年6月5日还款5万元;2016年7月5日还款5万元;2016年8月5日还款5万元;2016年9月5日还款5万元;2016年10月5日还款5万元;2016年11月5日还款5万元;2016年12月5日还款5万元;2017年1月5日还款5万元。陶美玲与善果养老中心分别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字按手印及加盖公章。另查,陶美玲系善果养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担任院长职务。截至庭审之日,陶美玲、善果养老中心尚欠杨丽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予清偿。本院认为,杨丽与陶美玲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陶美玲向杨丽借款40万元后,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偿还。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陶美玲仍未清偿借款,故杨丽要求陶美玲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陶美玲作为善果养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向杨丽所借款项用于善果养老中心的生产经营,且善果养老中心亦在还款计划上盖章确认,故杨丽要求善果养老中心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杨丽与陶美玲、善果养老中心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杨丽主张陶美玲、善果养老中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美玲、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善果养老照料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丽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一月六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陶美玲、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善果养老照料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陶美玲、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善果养老照料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