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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辖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茂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茂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明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茂江,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青县。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刘茂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本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保险标的物,即刘茂江名下的冀J×××××号小型车登记注册地在青县××李镇村,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