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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鲜花、许亮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鲜花,许亮星,赵英姿,兰溪市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吴鲜花,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许亮星,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赵英姿,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62号。法定代表人:许亮星,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鲜花与执行人许亮星、赵英姿、兰溪市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300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7726.5元、执行费77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0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