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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飞或、郑利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飞或,郑利刚,周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潘飞或,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利刚,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周琦文,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飞或与被执行人郑利刚、周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郑利刚、周琦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利刚、周琦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以(2016)赣1102执保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利刚、周琦文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外沽塘10号附1号1-2(房产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利刚、周琦文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外沽塘10号附1号1-2(房产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