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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裕洋与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裕洋,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699号原告:杜裕洋,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彬,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谷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向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东,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裕洋与被告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杜裕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裕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裕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1317元,由原告杜裕洋负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