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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薛某某、范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薛某某,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490号原告侯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宏利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127241982********。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范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实收25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 岩审判员 崔海涛审判员 宋子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思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