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严方金与李传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方金,李传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1624号原告:严方金,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顺,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传本,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方金与被告李传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方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方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方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严方金承担。审判长 汤品一审判员 李立林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