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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6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步金与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步金,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6184号原告:蔡步金,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被告: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蔡步金与被告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资资金及利息486,345.50元;2、判令被告非法限制提现期间按照投资平台的活期宝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国诚金融”向客户提供互联网借贷信息服务并向客户销售“定期宝”、散投产品等理财产品。原告系被告客户,自2015年7月29日起在被告平台进行投资。截止2016年9月14日,原告到期的投资资金为486,345.50元,但被限制提现,因无法取回资金,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于2017年4月17日对国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另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期返还原告投资款391,306.68元,原告已经收到首笔款项151,306.68元。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已对国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主要法律事实与所涉经济犯罪嫌疑相一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有关公安部门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步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雅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