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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182号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毛墩村。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被告: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游镇宝塔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40元,由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