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与被告刘志伟、丁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刘志伟,丁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367号原告刘伟,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志伟,被告丁秀清。原告刘伟与被告刘志伟、丁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 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