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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开平与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平,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3民初749号原告:王开平,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王昭雄(特别授权),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生于1983年6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王开平与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昭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83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办豆干厂,需要黄豆作为原材料,原告从2012年起向被告销售黄豆,除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外,到2015年6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78300元,同时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其在外的货款没有收到为由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洋未作答辩。审理查明,被告开办豆干厂,需要黄豆作为原材料,原告从2012年起向被告销售黄豆,除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外,到2015年6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783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开平黄豆款78300元整(大写柒万捌仟叁佰圆)。身份号码513622198306127697。欠款人:刘洋。”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欠款35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开办豆干厂,原告向其提供原料黄豆,被告应按供货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所欠货款为78300元,之后被告偿还欠款35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74800元。针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问题,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实际应为逾期付款的损失,原告与被告对所欠货款的支付时间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均没有约定,原告亦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在起诉前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定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开平支付货款74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879元,由被告刘洋负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双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